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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輟生全家失蹤移請警察機關協尋作業方式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11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131341號函及內政部警政署103年11月10日警署刑防字第1030006239號函辦理。
二、中輟生全家失蹤移請警察機關協尋一節,為免衍生因通報長期失蹤致喪失自然人等個人權益相關問題,請學校或各縣(市)政府強迫入學委員會積極洽請該中輟生其他直、旁系血親出面報案,若係屬在臺無親屬之失蹤人口,則由相關權責單位人員或居住地之村、里、鄰長報案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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