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主旨:函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條、第38條,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040505045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修正條文1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5月14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40054291A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