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之期望、目的及稱謂用語,均無須挪抬

主旨:為使各機關處理公文有一致遵循標準,自即日起有關公文之期望、目的及稱謂用語,均無須挪抬(空格)書寫,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104年3月25日院臺綜字第1040127907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