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1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002406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1點等,自為檢視並修正校內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是否疑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精神,檢視時請參照下述列舉一般性、常見性、指標性之指標:
(一)項目一:因性別而限制學生的服裝穿著
1、規定男學生的制服只能穿褲子或褲裝。
2、規定女學生的制服只能穿裙子或裙裝。
3、規定男學生只能打領帶,女學生只能打領結。
4、僅規定男學生需繡姓名。
(二)項目二:限制學生的頭髮長度,未符合性別印象
1、限制男學生的頭髮,前不覆眉、側不覆耳、後不覆衣領。
2、限制女學生的頭髮,不得削短、薄髮、不可故意削短變形。
(三)項目三:對男女服裝顏色有性別刻板印象的規定
1、限制制服的顏色。
2、限制領帶(結)的顏色。
3、限制襪子的顏色。
4、限制鞋子的顏色。
5、限制學號繡字的顏色。
(四)項目四:未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1點辦理:「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 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三、嗣後倘經查證學校學生服裝儀容規定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精神,與訂定有性別刻板印象之規定屬實,或制定過程未經民主程序,或未依規定提供學生申訴機制,將作為懲處、校長考核、扣減補助款或減班等處分之參考。
四、請 貴校務必落實執行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不得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精神。